【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的法律认定。网络游戏赛事的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经营项目,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对涉案赛事的实时直播,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斗鱼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耀宇公司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双方还约定合作赛事的执行费用总计11700704元,耀宇公司承担8200704元。

耀宇公司在2015年1月至2月期间举办涉案赛事,赛事分为预选赛、决赛。赛事期间,耀宇公司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同时,耀宇公司还授予虎牙独家直播/转播的权利(除火猫TV外),并收取授权费用600万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并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斗鱼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成本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件,而电子竞技游戏产业是我国近年来才迅猛发展的行业,因而该行业业内竞争者之间竞争自由的界限及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均是引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市场竞争的自由与规制

电子竞技游戏行业内的竞争与一般市场竞争一样,既要鼓励业内竞争对手间的自由竞争,促进行业的蓬勃发展,但又要防止对竞争的放任自流,以免扰乱、破坏整个市场秩序。自由竞争,简单而言就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完全没有外力干预情况下所进行的市场竞争。一般而论通过自由竞争可以使市场参与者优胜劣汰,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竞争越充分激烈资源配置越优化市场经济就越繁荣。但是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并不等于放任无序的、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的自由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公平是对于自由竞争的伦理规范,是对竞争自由的适度规制和矫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公平竞争对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要求。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构成最基本的竞争原则,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是在该些原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各种具体商业惯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确立的这些原则,其实质就是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一种公平的竞争秩序。

二、对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最高法院于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就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与马达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点评,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最高法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评析中还指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据此可见,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如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判断的关键;第二项要件中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目的是揭示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质,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而言,“损害”也应包括合理预期收益损失或合理预期商业机会流失等情况。

电竞赛事作为新晋体育竞赛项目,同样需要组织者投资、策划、运营、宣传、推广、管理等等。本案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权独家授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对赛事投入一系列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有权对此收取回报,通过视频转播赛事增加网站流量等使直播平台经济增值。正如上文所述,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组织运营转播游戏比赛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络用户流量,增加网络用户粘性,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电竞赛事的转播权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是其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提升网站流量和知名度的经营项目之一。耀宇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网络视频转播权需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是网络游戏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做法,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一般商业规则,亦是对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专业的电竞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双方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耀宇公司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应知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网络视频转播权须经相关方授权许可的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耀宇公司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了耀宇公司的广告收益能力,损害耀宇公司竞争优势,弱化耀宇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行业内业已形成的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

本案的审理对于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只有正当有序的自由竞争才能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本案对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